依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整治公路貨車違法超限超載行為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督辦道路﹝2016﹞109號)的相關規定,國家交通部、國家公安部在全國性范疇內協同機構進行治理大貨車違反規定超出超重個人行為專項整治,為進一步標準寧波海運專項整治期內相關稽查工作中,現將相關規定通告以下:
一、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協同進行稽查
專項整治期內,全國各地道路監督機構和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應借助道路超出檢驗站協同進行稽查。未設定超出檢驗站的地域,能夠借助縣級以上地區道路運輸主管機構特定并發布的稽查站所、地下停車場、卸載掉場等具備停車車子及卸載掉標準的地址或是場地進行執法監督。
在其中,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承擔指引正確引導車子到道路超出檢驗站接納檢驗,并根據道路監督機構出具的秤重和卸載掉單依規開展懲罰、計分。道路監督機構承擔執行秤重,并監管違反規定超出超重車子清除違紀行為。道路超出檢驗站要為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出示辦公室、吃住等便捷和確保。
道路監督機構經流動性檢驗評定的違反規定超出車輛運輸,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在巡查中發覺的因涉嫌超出超重的車輛運輸,要就近原則正確引導至道路超出檢驗站開展解決;間距道路超出檢驗站很遠的,理應就近原則正確引導至縣級以上地區道路運輸主管機構特定并發布的稽查站所、地下停車場、卸載掉場等具備停車車子及卸載掉標準的地址或是場地開展解決。
二、確立工作崗位職責,優化工作內容
道路監督機構和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要確立職責權限,嚴苛依照下列步驟開展稽查:
(一)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在超出檢驗站通道開設正確引導崗,指引正確引導車子到超出檢驗站接納檢驗。
(二)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對車子開展檢驗。對確定未超出要求限重規范的車子,立即給予海關放行;超出要求限重規范一噸之內的,給予警示后海關放行。
(三)對系統檢測確定超出超重運送的車子,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復印檢驗單(過磅單)二份,由司機簽名確定,并扣留貨運物流車子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者資格證書。
(四)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勒令并監管超出超重車子清除違反規定情況。
(五)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正確引導已卸載掉的車子再度開展檢驗。對經復查確定違反規定情況已按照規定清除的車子,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復印檢驗單(過磅單)二份,由司機簽名確定。對系統檢測發覺違反規定情況并未按照規定徹底清除的車子,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應勒令并監管其再次清除違反規定情況,直到符合實際有關要求。
(六)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填好秤重和卸載掉單,蓋上道路超出檢驗站公司章后,將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存留聯交司機。(秤重和卸載掉單款式附后)
(七)交通民警接到司機出示的秤重和卸載掉單子后,根據秤重和卸載掉單注明的超重占比,依規做出懲罰并制做公安人員道路交通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現場交貨被懲罰的司機。
(八)道路超出檢驗站稽查人員將司機出示的公安人員道路交通行政部門處罰通知書打印存留后,海關放行已清除違反規定情況的車子。
(九)道路監督機構、公安人員道路交通單位將相關信息內容密送車籍所在城市交通運輸監督機構,嚴苛執行“一超四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