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性質來看,貨運代理人主要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受理貨物運輸、運輸、倉庫、裝卸等。另一方面,與貨物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的同時,與運輸部門簽訂合同,對貨物托運人來說,他是貨物的運輸人。國際物流從事的業務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為海關服務
貨運代理作為海關代理辦理進出口商品的海關手續時,不僅代表客戶,還代表海關當局。青島國際物流辦理海關手續,對海關負責,負責早期發行的文件,申報貨物的正確金額、數量、品名,以免政府在這些方面受到損失。
二、為航空公司服務
貨運代理在空運行業,作為航空公司的代理,以航空運輸協會空運貨物為目的,制定的規則被指定為航空協會代理。在這種關系上,利用航空公司的運輸手段為貨主服務,航空公司支付傭金。同時,作為貨運代理,青島國際物流通過提供適合空運程度的服務方式,繼續為發貨人或收貨人服務。
三、為班輪公司服務
貨運代理與班輪公司的關系,根據業務的不同,近年來貨物代理提供的集裝箱服務,即集裝箱貨物的集裝箱服務已經與班輪公司和其他運輸商(鐵路等)建立了密切的關系,但是有些國家拒絕向貨物代理支付傭金,因此他們在世界范圍內贏得了傭金的要求。
四、提供拼盤服務
隨著國際貿易中級運輸的增加,引進集運和集裝箱服務,在提供這樣的服務中,貨款起著委托人的作用。集運和集裝箱的基本意義是集中一個運輸地的幾個運輸人送到另一個目的地的幾個收貨人的小貨物,作為整個運輸的貨物送到目的地的貨物費用,通過它把發票貨物交給收貨人。貨代發出提單,即分發提單或其他類似收據交給各票貨物的發貨人的貨代目的港代理,按初期提單交給收貨人。
集裝箱的收貨、發貨人不直接與承運人取得聯系,對承運人來說,貨代是發貨人,貨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是收貨人。因此,承運人向貨代發行的是提單和貨物發票。如果發貨人或收貨人有特殊要求,貨代也可以在發貨地或目的地從事提貨和發貨的服務,提供上門到門的服務。